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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

周口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7 17:07

周口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的采购环境,保障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周口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的正常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周口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入驻网上商城的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指通过网上商城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的交易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上商城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市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网上商城运营机构负责网上商城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网上商城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与管理,商品的上架审查及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监督供应商网上交易行为,建立网上交易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协调处理网上交易纠纷,协助监管部门认定和处理相关违规行为等。

第二章 征集供应商

网上商城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征集供应商。

供应商实行常态化征集、动态化管理。

 入驻网上商城的供应商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等;供应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或自行维护。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与网上商城运营机构签订入驻网上商城相关协议文件。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供应商须按照入驻协议约定,在网上商城提供并公开发布供应商信息、商品和服务信息,达到商品品目覆盖率以及商品最低数量标准,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网上商城运营机构及时审核入驻网上商城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信息,指导供应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供应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供应商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凡可更改事项,网上商城运营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 供应商应由专人负责其在网上商城的信息维护、交易操作、售后服务及纠纷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供应商应公开服务电话、或通过网上商城留言功能,及时为采购人提供采购服务。 

第十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1.通过公开征集获得网上商城入驻资格; 

2.平等地获得网上商城交易信息; 

3.依法在网上商城进行交易; 

4.对网上商城交易活动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5.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 

6.自行决定退出网上商城;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供应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网上商城入驻协议约定,如期完成交易商品上架,公开供应商及所提供商品信息; 

2.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自觉遵守网上商城各项管理制度,独立、自主、诚信开展网上商城交易活动; 

3.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 

4.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5.遵守网上商城交易规则;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网上商城相关管理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违反本管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对供应商予以警告、帐号限权、暂停网上商城交易活动等处罚。 

第四章 商品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十 供应商在网上商城发布商品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网上商城运行秩序等相关内容;对其发布的商品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对其代理销售的产品整理上架,上架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国家允许销售的全新、未使用的产品; 

2.国家对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检测及认证要求; 

3.国家、地方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4.供应商上架的产品型号应与市场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产品应可供货;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产品应立即下架; 

5.供应商应保证商品库中商品的丰富度,提供专业性及多样化的商品供采购单位选购。上架商品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更新型号、价格、服务等,如有变动,供应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商品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上架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商品品目规则 

供应商发布的商品必须符合本网上商城设置的品目分类,如:台式计算机”应归属于“办公机具与设备”→“计算机设备”品目下,不得放置错误。 

2.商品标题发布规则 

(1)网上商城商品标题规范格式要求为:中文品牌名/英文品牌名+产品型号+产品规格(如尺寸\规格\主要材质等)+商品品名,推荐 60 个字符以内; 

例如:宏碁(acer)LU-W300(3700 流明+WXGA) 1080P 激光反射式超短焦高亮激光商务高清工程投影仪。 

(2)所发布的商品标题中,商品的品牌、型号、规格、品名信息,必须与出厂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3)商品品牌型号应正确填写。若网上商城品牌库没有的品牌, 供应商可在线发起品牌申请;若商品确无型号的,供应商可根据商品管理经验自行编写(建议由数字、字母、符号组成。型号中不能使用中文); 

(4) 商品标题中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词汇、堆砌关键词、夸大性修饰词、绝对化用语、促销词、无关文字、符号等(比如最美、最便宜、折扣、包邮、政府专供、特供等)。

例如:最优惠办公室必备打印机(此类表述则不能出现)。 

3.商品图片发布规则 

(1)本网上商城商品发布主图规格:商品图片的宽度和高度必须相等,支持 JPG、JPEG、PNG 格式,图片需清晰,亮度充足;

(2)每款商品必须提供不低于一张图片为主图,且其中至少一张为商品正面图片(主图应展示商品的全部),货物类商品严禁使用纯文字性的商品介绍; 

(3)主图图片不得出现除品牌 LOGO 以外的任何水印,不得为拼接图片,内容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与品牌、商品无关的内容,如促销、夸大描述、外网导购等文字或图片说明以及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此类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等。图片中的背景颜色须与商品本身的颜色能有明显的区分,能清晰突显出商品的外形轮廓; 

(4)主图图片建议为白色背景,图片中可以适当加入道具或装饰物作为衬托,但需要与商品颜色作区分; 

(5)商品描述图片禁止使用 Gif、Flash 等格式的动态图片; 

(6)对所使用的图片,供应商应拥有合法使用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图片中涉及他人肖像权的,供应商应确保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关于图片使用权责任及其产生的相关连带责任由供应商独立全部承担。

4.商品属性发布规则 

(1)供应商发布的商品属性应当与实际商品相符、描述完整,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供应商发布商品的属性项、必填项信息应当全部据实填写; 

(3)供应商不得在网上商城上重复铺货,或通过修改价格、计量单位、图片等方式发布相同产品(同品牌、型号)。 

5.商品详情描述规则 

(1)商品描述建议图片和文字相结合,且展示的信息应当与主图、产品属性信息一致; 

(2)商品介绍的图片应当清晰,不能有大面积黑投影或大区域反射环境物(如摄影者形象/影像等),商品介绍页面整体宽度不超过800px;

(3)商品页面不允许出现非网上商城的其他购物网址或外网的链接或提示,不允许出现供应商实体店的任何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4)商品描述中的图片应当为真实实物图片,供应商应当对使用图片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同时不能含有与网上商城无关的水印;报价、商品描述前后应当一致; 

(5)商品详情描述中不得出现虚假、夸大与商品不一致的表述,如最低、最好、最佳,以及易引起误解的错别字、第一、保真、专供、特供、国家级、最高级、本公司等不符合规范的词语; 

(6)供应商对在商品详情描述中使用的商品 LOGO 或商标需拥有合法权利; 

(7)商品名称、型号、规格以及参数需在明确位置显示; 

(8)发布商品的标题、图片、详情等均不允许带有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十七 网上商城发布的商品价格应按入驻文件或协议要求执行。供应商应当保证价格客观、真实、准确,及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调整。 

商品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等配置产品(或服务)含服务、税费后的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实体店且不高于京东、苏宁等知名电商平台价格的10%或不高于全国两个以上(含两个)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价格的平均价;

2.在厂家标配的商品上另加零配件或相关增值服务应单独挂网标明价格,价格也应服从本原则第1条的要求; 

3.供应商所开具发票的商品价格不能高于实际成交商品价格; 

4.因供应商价格问题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发起投诉并取消订单;

对于违反本章第十六条第三节至第十七条规则中任意一个规则条款的产品及其供应商,网上商城运营机构有权强制下架该产品并对相关供应商做出暂停交易活动三十日的处罚(该条款具有追朔性处罚权利)。

第五章 订单管理

十八 供应商应按照网上商城相应采购方式执行规则响应报价或接受订单。

十九 供应商接受订单、确认合同后,不得以厂家缺货、控货、产品报备等非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理由不予供货;否则网上商城运营机构有权对违约供应商做出暂停交易活动一至三个月的处罚

若有相关证据证明供应商不能供货是由相关厂商因各种理由恶意为之,则网上商城运营机构将处以强制下架该厂商(品牌)授权的所有供应商的该品牌所有产品一至三个月的处罚。

第二十条 在竞价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将已响应的竞价单在采购人确认后擅自撤回、点击“拒绝订单”或者两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网上商城运营机构将给以警告并记入诚信记录;一年内累计两次,将暂停其交易活动三十日。

第二十 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有权在验收完结后七日内,基于已验收成功的订单进行相互评价,评价方需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 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就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友好协商,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网上商城运营机构进行举报、申诉。网上商城运营机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违规行为上报监管部门。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 供应商履约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遵守网上商城管理规定和产品购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供货服务; 

2. 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提交订单后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和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将订单商品送达到收货地址;

3.供应商对其商品提供配送保修等服务,当商品或售后服务出现投诉或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协议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责任时,供应商应承担责任并及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4.按照有关资金支付规定进行结算; 

5.履约过程和结果要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二十四 监管部门对网上商城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五 网上商城运营机构不定期对网上商城的产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有权强制下架,取消违规供应商的相关订单,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供应商应配合网上商城运营机构对网上商城产品交易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六 网上商城建立供应商交易行为综合评价体系,对供应商在网上商城交易活动行为综合评价,并通过相应的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二十七 供应商经营信息违规(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和商品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网上商城要求等。如信息不实、滥发信息、违禁、禁售、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价格违规等)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暂停交易活动。 

二十八 供应商经营行为违规(包括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交易违规、不执行订单或合同、未履行承诺、行贿、恶性竞争;被举报、交易纠纷或退货次数超出要求等;不当使用评价机制;触发预警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等)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暂停交易活动或强制退出网上商城。 

二十九 除本办法各条款赋予的监督管理权限外,相关监管部门有权按照本办法和《周口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按照标准对供应商考核评价。 

第九章 退出及附随义务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权提出申请,退出网上商城,并注销网上商城账号。供应商需提前三十日将退出申请递交给网上商城运营机构进行处理,并确保已完成所签署协议之义务。 

第三十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入驻申请: 

1.供应商自主申请账号注销的; 

2.因非资质问题审核未通过而被拒绝入驻的; 

3.因受处罚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届满且已经具备申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 

第三十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供应商不得重新入驻网上商城: 

1.因受到处罚,被责令不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未满的; 

2.因诚信档案记录要求,被禁止入驻网上商城供应商库,处罚期未满的。 

第三十 已递交退出申请、授权协议到期或被清退、被网上商城暂停交易的供应商,需注意以下事项: 

1.其在网上商城上的商品及信息将不显示或不可售,不可新增交易; 

2.其未发货的交易订单仍需执行完毕,已发货的交易订单需交易完成后退出; 

3.已完成订单的供应商有继续提供承诺期内售后服务的义务;

4.承诺期以合同约定的采购订单内商品快照信息为准。 

第十章 附则  

三十四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0月27日